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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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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施行。 
一、要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必要性 
1、是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 
2、是实行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3、是规范公民生育行为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 
4、为地方立法和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证。 
5、是规范和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需要。 
6、为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设定法律依据。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过程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始于70年代末,先后起草了30多稿,经历了较为漫长的历程,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 
1、1978~1980年。 
2、1982~1988年。 
3、1989~1990年。 
4、1994~1996年。 
5、1998~2001年。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1、以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论述为根本指导思想。 
2、坚持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合理的人口结构,特别是保持合理的人口出生性别结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适宜的人口环境。 
3、坚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采取综合措施解决人口问题,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消除贫困,提高妇女地位有机结合,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4、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维护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增进家庭文明幸福,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5、坚持规范和保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以法律规范和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的建立,提高计划生育水平。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立法原则 
1、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2、全面履行法定责任的原则。 
3、法制统一的原则。 
4、依法维权的原则。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主要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共7章,47条,其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宗旨,目的和依据,国家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责,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以及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推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共8条,主要规定了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生育调节”,共6条,主要明确了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并将现行生育政策予以法律化、制度化、规定了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计划生育工作中必要的管理、服务措施。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共7条,主要规定了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共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方面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了计划生育技术工作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共3条,主要规定了国务院依据本法规定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以及本法的施行时间. 
六、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哪些义务和权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下列合法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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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3-15 16: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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